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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院 96.08.23. 九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一八八八號民事判決 - 判裁案例 - 110网

件可稽,且經證人劉興銓、林木連、羅時逢、陳景生證述屬實,並為丙 所是認,堪予採取。退步言之,縱認被上訴人上開舉證尚有疵累,然上 訴人就渠等主張既未先舉證以實其說,則依最高法院十七年上字第九一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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